財政部組織法 (民國70年)

財政部組織法 (民國32年) 財政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70年1月23日(非現行條文)
1981年1月23日
1981年2月2日
公布於民國70年2月2日
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834 號令
財政部組織法 (民國80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9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18 年 4 月 27 日 修正第4, 17條
中華民國 18 年 5 月 9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14 日 修正第19條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21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5 年 3 月 20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14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9 年 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30條
中華民國 29 年 3 月 26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0 年 11 月 1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0 年 11 月 24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2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34條
中華民國 32 年 3 月 31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34 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7條
中華民國 70 年 2 月 2 日公布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834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17 日 修正第4, 6, 18至22條
增訂第16之1, 21之1, 25之1條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31 日公布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682 號令修正公布第 4、6、18~22 條;並增訂第 16-1、21-1、2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財政部主管全國財政。

第二條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財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關政司。
  二、金融司。
  三、總務司。
  四、秘書室。

第五條

  關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關稅政策及關稅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關稅稅則之擬訂、解答事項。
  三、關於關務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四、關於關稅稽徵業務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關稅免稅、減稅、緩徵、退稅、保稅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緝私法規之擬訂、緝私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處理事項。
  七、關於稅則分類估價爭議之評議及緝私處分申訴案件之審議、處理事項。
  八、關於關務之涉外事項。
  九、關於關務機構受託代徵稅費或代辦業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十、關於關務機構設置或裁併之核議事項。
  十一、關於關務人員之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

第六條

  金融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貨幣及銀行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金融、證券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保險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四、關於國內及國際金融動態之調查、研究事項。
  五、關於金融市場之管理事項。
  六、關於金融機構之管理、考核事項。
  七、關於保險機構之管理、考核事項。
  八、關於金融及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九、關於外匯行政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證券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金融及保險人員之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違反金融保險法規之取締、處理事項。
  十三、關於各種獎券、禮券發行之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金融及保險業管理之其他事項。

第七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五、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六、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七、不屬於其他各司、處、室事項。

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報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公報編輯及發行事項。
  六、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七、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八、關於資料蒐集、研究事項。
  九、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九條

  財政部設國庫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條

  財政部設賦稅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條

  財政部設各地區國稅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條

  財政部設各地區支付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財政部設財稅資料中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

  財政部設關稅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六條

  財政部設財稅人員訓練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七條

  財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十八條

  財政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位比照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位列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九條

  財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司長三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三人至七人,執行秘書一人至四人,專門委員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八人至二十二人,稽核十四人至二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三人至七人,稽核二人至四人,均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二人至三十二人,視察六人,專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編譯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六十二人至八十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八人至二十六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助理員八人至十四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二十條

  財政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二條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稅務、關務管理及稅課、金融、保險、稽核、會計、統計、法制、公共關係、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職位分類技術、事務管理、出納、財產管理、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得聘用對財政或其他科學有專門研究之人員三人至五人為顧問。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設法規委員會,由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及部長指定之專門人員組成,掌理法規之修訂、審議、編纂、解答及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處務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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