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组织法 (民国25年)
← | 财政部组织法 (民国20年) | 财政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25年3月20日(非现行条文) 1936年3月20日 1936年7月14日 公布于民国25年7月14日 |
财政部组织法 (民国2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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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财政部掌理全国财政事务。
第二条
- 财政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导监督之责。
第三条
- 财政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 财政部置左列各署、司、处。
- 一、关务署。
- 二、税务署。
- 三、总务司。
- 四、盐政司。
- 五、赋税司。
- 六、公债司。
- 七、国库司。
- 八、钱币司。
- 九、会计处。
第五条
- 财政部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得增置裁并各署司、各委员会及其他机关。
第六条
- 关务署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关税政策之规划及关税税则之审订及施行之监督事项。
- 二、关于关务法规之拟订、审核、解释及施行之监督事项。
- 三、关于条约上有关税则及通商等事项。
- 四、关于倾销货物之防止及征税事项。
- 五、关于进出口货物免税、减税及退税案件之审核事项。
- 六、关于设置关卡施行禁令及防止漏税事项。
- 七、关于关税税款收支之稽核事项。
- 八、关于税则争议及关税呈诉案件之处理事项。
- 九、关于关员任免、迁调、训练、考绩之监督事项。
- 十、关于所属机关营造工程之监督事项。
- 十一、关于关务之其他事项。
- 关务署之组织法另定之。
第七条
- 税务署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国内各种货物税、印花税之管理、征收与计划、改进事项。
- 二、关于所管各税税率之研究及审订事项。
- 三、关于所管各税税务法规之拟订、审核、解释及施行之监督事项。
- 四、关于所管各税之减税、免税及退税案件之处理事项。
- 五、关于征税货物及凭证之查验、取缔及防止漏税事项。
- 六、关于所管各税税款之收解、审核及造报事项。
- 七、关于所管各税税率争议或税务呈诉案件之处理事项。
- 八、关于所管各税税票、单证之制印、保管、营发及考核事项。
- 九、关于所管各税税务人员之任免、迁调、训练、考绩事项。
- 十、关于所管各税税务行政之监督事项。
- 十一、关于所管各税税务之其他事项。
- 税务署之组织法另定之。
第八条
- 总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及保管事项。
- 二、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 三、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 四、关于职员进退之纪录事项。
- 五、关于公报之编辑及发行事项。
- 六、关于图书之编定及保管事项。
- 七、关于本部所用财产、物品之登记及管理事项。
- 八、关于本部所有现金、票据、证券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 九、关于本部所用票照、单证及其他印纸之制印事项。
- 十、关于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署、司、处之事项。
第九条
- 盐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盐务之计划及改进事项。
- 二、关于制盐许可及产盐调节之核定事项。
- 三、关于仓坨设置、管理及其他盐务工程之核定事项。
- 四、关于盐质检查、改良之考核事项。
- 五、关于产盐收放及场价之考核事项。
- 六、关于盐税税率与盐务章则之审核及解释事项。
- 七、关于盐及硝磺所用票照之审核事项。
- 八、关于盐及盐副产物减税、免税案件之审核事项。
- 九、关于盐税收支之考核事项。
- 十、关于税警编制之审核事项。
- 十一、关于盐垦整理及产地测量之规划事项。
- 十二、关于硝磺产销改良之研究及税费之审订事项。
- 十三、关于盐务人员任免、迁调、训练、考绩之监督事项。
- 十四、关于盐政之其他事项。
第十条
- 赋税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不属于关务、盐务及税务各署、司主管之其他国税之研究、计划及筹备事项。
- 二、关于国有财产之管理及考核事项。
- 三、关于各级政府间岁入划分之考核、改进及补助、协助之核议事项。
- 四、关于地方赋税制度之审核及改进事项。
- 五、关于地方赋税减免之审核事项。
- 六、关于地方财政收支之监督及考核事项。
第十一条
- 公债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中央公债之募集、偿还及整理事项。
- 二、关于中央公债基金之收拨、管理及应用事项。
- 三、关于公债各法规之拟订、审核、解释及施行之监督事项。
- 四、关于中央公债条例及长期借贷合同之拟订、审核及保管事项。
- 五、关于中央公债债权人之登记及更名事项。
- 六、关于中央公债票及其他负债证券之印制、编号、签证、发行及未发行部份之管理事项。
- 七、关于中央公债票及其他负债证券之销毁事项。
- 八、关于中央公债及其他长期负债之登记、报告及按期公告事项。
- 九、关于中央公债证券及政府股票在市场买卖之监督事项。
- 十、关于中央公债及其他长期负债还本付息之监督事项。
- 十一、关于中央公债实际发行价之登记及买卖市价之按期登记事项。
- 十二、关于中央公债之其他事项。
- 十三、关于地方公债之审核、监督及调查事项。
第十二条
- 国库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国库金钱、证券之出纳、保管及移转事项。
- 二、关于国库收支凭证之稽核及经费请领书类之审核事项。
- 三、关于代理国库银行之监督、指挥事项。
- 四、关于各机关出纳之监督事项。
- 五、关于各特种基金保管、运用之监督事项。
- 六、关于国有财产收支之考核事项。
- 七、关于国库收支状况之报告事项。
- 八、关于国库之其他事项。
- 九、关于地方政府公库行政之监督事项。
第十三条
- 钱币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币制之规划、整理及硬币之化验事项。
- 二、关于货币及生金银进出口之稽核事项。
- 三、关于造币厂及印刷局之监督、指挥事项。
- 四、关于发行纸币之审核、监督及准备金之检查、公告事项。
- 五、关于银行业、储蓄业及信托业之监督及取缔事项。
- 六、关于交易所、保险业及其他特种金融事业之监督及取缔事项。
- 七、关于国内外金融之调剂事项。
- 八、关于货币金融之调查事项。
- 九、关于各种奖券之监督及取缔事项。
- 十、关于货币金融之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 会计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中央收入之综核事项。
- 二、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会计制度之审订事项。
- 三、关于本部主管各类预算、决算之筹划、核编事项。
- 四、关于本部所属机关预算、决算之征集、审核、整理事项。
- 五、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行政预算之核定事项。
- 六、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经费流用之审核、登记事项。
- 七、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请款、领款、拨款、解款之查核事项。
- 八、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收支计算书类之稽核事项。
- 九、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帐目之查核、登记及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
- 十、关于本部所属机关交代案之审核事项。
- 十一、关于本部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训练、考绩事项。
- 十二、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之统计事项。
- 前项第十二款统计事务,于会计处设统计室办理之。
第十五条
- 财政部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
第十六条
- 财政部政务次长、常务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七条
- 财政部设秘书十人至十四人,掌管部务会议纪录、各种报告编制及长官交办事务。
第十八条
- 财政部设参事四人至六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九条
- 财政部除会计长另有规定外,设署长二人,司长六人,分掌各署、司事务。
第二十条
- 财政部除各署、处人员另有规定外,设科长十八人至二十人,科员一百八十人至二百二十人,助理员五十人至七十人,技正二人至四人,技士六人至八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事务。
第二十一条
- 财政部设视察六人至十人,承长官之命,考察本部各机关办理税务缉私及其他事务之成绩,并分赴各省市地方视察财政状况及办理情形,并调查交办事件。
第二十二条
- 财政部部长,特任,次长、参事、署长、司长及秘书二人,简任。其馀秘书、科长、技正、视察及技士三人,荐任。其馀技士及科员、助理员,委任。
第二十三条
- 财政部于必要时,得聘用顾问二人至四人,专门委员三人至七人。
第二十四条
- 财政部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二十五条
- 财政部会计处设会计长一人,简任。统计主任一人,科长四人,荐任。科员四十人至五十人,助理员六人至十人,委任。办理第十四条规定各事项,受财政部长官之指挥监督,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于主计处负责。
- 财政部会计处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二十六条
- 财政部所属关税征收机关、盐税征收机关及关税税则委员会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条
- 财政部处务规程由财政部定之。
第二十八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