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组织通则 (民国101年)

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组织通则 (民国77年) 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57 年 4 月 26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57 年 5 月 11 日公布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16 条及附表
中华民国 77 年 4 月 26 日 修正全文20条
中华民国 77 年 5 月 11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20 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7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4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4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财政部为办理赋税稽征业务,特设各地区国税局。

第二条 (职掌)

  各地区国税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税稽征业务之研究发展、规划设计、执行及考核。
  二、国税税政法令之宣导及纳税服务。
  三、国税之审核。
  四、国税之稽查。
  五、国税之复核。
  六、国税各项课税资料之调查搜集、电子作业、资讯处理及运用。
  七、国税之征收、减免、划解及退税。
  八、国税欠税之清理及债权凭证登记执行。
  九、国税之法制、行政救济、违章案件及税务争议之处理。
  十、其他有关国税稽征事项。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各地区国税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各地区国税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

第五条 (分局之设置)

  各地区国税局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分局。

第六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各地区国税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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