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2年12月9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72年(1983年)12月9日
中華民國72年(1983年)12月23日
公布於民國72年12月23日
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7089 號令

中華民國 72 年 12 月 9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72 年 12 月 23 日公布1.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7089 號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廢止11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51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稅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關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三、金融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四、一般財政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五、其他奉指定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六、其他受委託辦理有關一般財稅教育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第三條 (各組之設立)

  本所設教務組、輔導組及總務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所長、副所長)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五條 (編制人員)

  本所置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職位均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組長三人,專員三人或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組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六人或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六條 (人事管理)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第七條 (會計)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八條 (人員之選用)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事務管理、員工訓練、人事行政、會計、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 (聘用講座)

  本所得聘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工作,由本所報請財政部核准聘用,酌支鐘點費。

第十條 (辦事細則)

  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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