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法初步协定

越法初步协定
越南民主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法兰西第四共和国)
1946年3月6日
本作品收錄於《《印度支那问题文件汇编》

一方,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由法国高级专员,法兰西共和国的全权受有者,舰队司令海军中将乔治·基也利·达尚礼正式委托的高级专员代表圣德尼先生为代表:

另一方,越南共和国政府由主席胡志明先生和部长会议特派代表武鸿卿先生为代表:

缔约国双方议定如后:

(一)法兰西政府承认越南共和国为一个自由的国家,有它的政府、国会、军队和财政,并为印度支那联邦和法兰西联邦的一份子。关于三“圻”合并问题,用人民表决方式征询人民意见,法兰西政府约定承认经过上述方式后人民所采取的决定。

(二)越南政府声明对于依照国际协定接防中国军队的法兰西军队,准备予以友谊的接待;接防行动的进行方式另由附在本初步协定内的附属协定规定之。

(三)上述各条之规定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发生效力。缔约双方应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立刻停止敌对行动,各保持其军队于原有阵地,并造成一种必要的有利气氛,以便即行召开友好和诚意的谈判。谈判内容主要如下:

(甲)越南和外国的外交关系。

(乙)印度支那未来的地位。

(丙)法国在越南的经济和文化利益。

河内、西贡或巴黎得被选为会议地点。

1946年3月6日签订于河内

胡志明 圣德尼

武鸿卿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依據越南知識產權法第2款第15條規定,法律法規文件、行政文件、其他司法文件和這些文件的正式譯文不為著作權之對象。本作品據此屬於公有領域。另據越南政府2006年第100號決議(NĐ-CP)第2款第21條,行政文件包括國家機關、政治機構、政治社會機構、政治社會事業機構、社會機構、社會事業機構、經濟機構、人民武裝力量和法律上所規定的其他各機構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译文

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兩岸四地以及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但1954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50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内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答版權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