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法初步協定

越法初步協定
越南民主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法蘭西第四共和國)
1946年3月6日
本作品收錄於《《印度支那問題文件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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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依據越南知識產權法第2款第15條規定,法律法規文件、行政文件、其他司法文件和這些文件的正式譯文不為著作權之對象。本作品據此屬於公有領域。另據越南政府2006年第100號決議(NĐ-CP)第2款第21條,行政文件包括國家機關、政治機構、政治社會機構、政治社會事業機構、社會機構、社會事業機構、經濟機構、人民武裝力量和法律上所規定的其他各機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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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兩岸四地以及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但1954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50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內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答版權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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