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法初步协定

越法初步协定
越南民主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法兰西第四共和国)
1946年3月6日
本作品收录于《《印度支那问题文件汇编》

一方,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由法国高级专员,法兰西共和国的全权受有者,舰队司令海军中将乔治·基也利·达尚礼正式委托的高级专员代表圣德尼先生为代表:

另一方,越南共和国政府由主席胡志明先生和部长会议特派代表武鸿卿先生为代表:

缔约国双方议定如后:

(一)法兰西政府承认越南共和国为一个自由的国家,有它的政府、国会、军队和财政,并为印度支那联邦和法兰西联邦的一份子。关于三“圻”合并问题,用人民表决方式征询人民意见,法兰西政府约定承认经过上述方式后人民所采取的决定。

(二)越南政府声明对于依照国际协定接防中国军队的法兰西军队,准备予以友谊的接待;接防行动的进行方式另由附在本初步协定内的附属协定规定之。

(三)上述各条之规定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发生效力。缔约双方应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立刻停止敌对行动,各保持其军队于原有阵地,并造成一种必要的有利气氛,以便即行召开友好和诚意的谈判。谈判内容主要如下:

(甲)越南和外国的外交关系。

(乙)印度支那未来的地位。

(丙)法国在越南的经济和文化利益。

河内、西贡或巴黎得被选为会议地点。

1946年3月6日签订于河内

胡志明 圣德尼

武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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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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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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