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告竣上國民政府呈請辭職電

軍事告竣上國民政府呈請辭職電
作者:蔣中正
1928年6月9日

——中華民國十七年六月九日於南京——

呈為軍事告竣,懇辭國民革命軍總司令職權,及軍事委員會主席,俾遂初志事。竊中正自十五年七月,受命中央,統軍北伐,幸賴 總理之靈,與鈞府之威,屢挫逆軍之燄。洎乎去夏,師次江淮,黨國多艱,補苴乏術,爰自劾去職,期促黨內之團結,而利大計之進行,徒以時機迫切,未俟核准而去,待罪海外,負疚彌深;嗣承中央督責,以殺敵補過,勗其自效,復奉 鈞府電令,督勵備至,聞命感激,未敢再稽;遂忘譾陋,重效馳驅。復職以來,夙夜兢兢,蒐簡師旅,料量軍實,籌策粗定,誓師遄征,賴將士用命,同志努力,兩月之間,戡定齊魯,收復燕京,雖革命全功,有賴繼續之努力,而軍事程序,已去最後之障礙;此後統一區宇,肅清遺逆,唯賴中央以政治力量,漸謀收束;顧瞻大勢,已無待於用兵,軫念民瘼,應早息乎金革。伏查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制定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組織大綱,其第一條云:國民政府為圖戰時軍令之統一,特任國民革命軍總司令一人,是作戰目的完成之時,即總司令職權當然解除之日。中正本年二月復職之際,亦經剴切陳明,一俟北伐完成,即當正式辭職,以謝去年棄職引退之罪,息壤在彼,尤蒙昭鑒;為此瀝陳緣由,懇予明令俯准,將國民革命軍總司令職權解除,並准辭去軍事委員會主席,所有各軍,悉令復員,此後軍政,統歸鈞府軍事委員會辦理,以一事權而專責成。至前方出力官兵,應行獎敘,戰亡遺族,及傷病殘廢,應予撫卹,及其他軍事收束事宜,仍當條舉,以備採擇,庶國府開始建設,與人民以深切之觀感;而軍職及早解除,在中正得稍慰乎初志。所有懇准解除總司令職權及軍事委員會主席各緣由,理合備文呈候鑒奪施行。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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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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