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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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编辑釋字第 77 號
解釋日期
编辑民國 46年6月24日
解釋爭點
编辑追加預算包括在預算總額內?
資料來源
编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110 頁
解釋文
编辑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謂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原係指編製預算時在歲出總額所佔之比例數而言。至追加預算,實因預算執行中具有預算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情事始得提出者,自不包括在該項預算總額之內。
相關附件
编辑臺北市議會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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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编辑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4 條 ( 3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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