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81號解釋
(重定向自釋字第81號)
← | 釋字第80號 | 釋字第81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82號 |
解釋字號
编辑釋字第 81 號
解釋日期
编辑民國 47年12月17日
解釋爭點
编辑監委得兼民營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資料來源
编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117 頁
解釋文
编辑民營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所執行之業務,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執行業務範圍之內。
理由書
编辑查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為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明定,其所以於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之外並不得執行業務者,乃為貫徹監察權之行使,保持監察委員之超然地位,故亦予以限制,民營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均為執行民營公司業務之人,其所執行之業務與監察委員職權之行使自不相宜,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監察委員不得執行業務之範圍。
相關法條
编辑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3 條 ( 36.12.25 )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