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 (民國45年)
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 中華民國45年6月23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命令 1956年6月23日 |
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 (民國7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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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適應戰時需要,統一戰地軍政指揮,將金門、馬祖地區劃為戰地政務實驗區,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 金門防衛司令部及馬祖守備區指揮部,各設政務委員會,為各該地區政務指揮監督機關,由金馬防衛司令部司令官分別兼任各該政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三條
- 對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之策劃監督事宜,統由國防部負責處理,政務委員會所有請示事項,應呈由國防部核辦,各部會對政務委員會所有指示,應經由國防部轉行之。
第四條
- 政務委員會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專任,委員五人至七人專任或兼任,均由兼主任委員遴請核派之,置秘書長一人,以各該司令部與指揮部之政治主任兼任之。
第五條
- 政務委員會得設秘書、政務、經濟各組,其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另訂之。
第六條
- 政務委員會為適應軍事需要及戰地情況,得訂定各該地區之戰時單行法令,報請核定頒佈實施。
第七條
- 政務委員會對外行文以司令官兼主任委員或指揮官兼主任委員名義行之。
第八條
- 福建省政府暫移駐台灣,負責研究有關收復該省各地區之計畫事宜,不處理戰地政務。
第九條
- 福建省第一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撤銷,長樂羅源兩縣縣長名義保留,機構撤銷,現屬長樂羅源兩縣之地區,暫劃歸連江縣政府管轄。
第十條
- 金門連江兩縣政府,分受各該地區政務委員會指揮監督,其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由該地區政務委員會訂定,並報國防部核備。
第十一條
- 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形,劃分鄉鎮村里,鄉鎮村里之組織編制,由縣政府訂定,並呈報政務委員會核定之。
第十二條
- 國防部戰地政務工作大隊派駐金門馬祖地區之人員,得組織政務工作隊,協助當地縣政府辦理戰地政務工作,於執行此項協助工作時,受縣政府之指揮,仍分受金門防衛司令部及馬祖守備區指揮部政治部之指導,其工作綱要另訂。
第十三條
- 戰地政務工作大隊工作人員,必要時得兼任當地地方行政工作。
第十四條
- 本辦法自核定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