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马祖地区战地政务实验办法 (民国45年)

金门马祖地区战地政务实验办法
中华民国45年6月23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命令
1956年6月23日
金门、马祖地区战地政务实验办法 (民国70年)

  1. 中华民国四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台内字第3417号令颁布施行
  2. 中华民国七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国防部淦湜字第3726号令修正发布
  3. 中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台防字第11277号函下达修正第5条条文
  4.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行政台防字第36961号函核准废止

第一条

为适应战时需要,统一战地军政指挥,将金门、马祖地区划为战地政务实验区,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门防卫司令部及马祖守备区指挥部,各设政务委员会,为各该地区政务指挥监督机关,由金马防卫司令部司令官分别兼任各该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三条

对金门马祖地区战地政务之策划监督事宜,统由国防部负责处理,政务委员会所有请示事项,应呈由国防部核办,各部会对政务委员会所有指示,应经由国防部转行之。

第四条

政务委员会置副主任委员一人专任,委员五人至七人专任或兼任,均由兼主任委员遴请核派之,置秘书长一人,以各该司令部与指挥部之政治主任兼任之。

第五条

政务委员会得设秘书、政务、经济各组,其组织规程及员额编制表另订之。

第六条

政务委员会为适应军事需要及战地情况,得订定各该地区之战时单行法令,报请核定颁布实施。

第七条

政务委员会对外行文以司令官兼主任委员或指挥官兼主任委员名义行之。

第八条

福建省政府暂移驻台湾,负责研究有关收复该省各地区之计画事宜,不处理战地政务。

第九条

福建省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撤销,长乐罗源两县县长名义保留,机构撤销,现属长乐罗源两县之地区,暂划归连江县政府管辖。

第十条

金门连江两县政府,分受各该地区政务委员会指挥监督,其组织规程及员额编制表由该地区政务委员会订定,并报国防部核备。

第十一条

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形,划分乡镇村里,乡镇村里之组织编制,由县政府订定,并呈报政务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二条

国防部战地政务工作大队派驻金门马祖地区之人员,得组织政务工作队,协助当地县政府办理战地政务工作,于执行此项协助工作时,受县政府之指挥,仍分受金门防卫司令部及马祖守备区指挥部政治部之指导,其工作纲要另订。

第十三条

战地政务工作大队工作人员,必要时得兼任当地地方行政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核定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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