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事田森玉報告漢口排日衝突次日情形與擬搭船離開致陸軍部總務廳機要科長函

報告漢口晚間排日熄燈衝突致陸軍部次長函 田森玉致機要科劉少松函
中華民國4年(1915年)5月15日
1915年5月15日

科長鈎鑒:

敬稟者,竊森玉因襄河水漲阻止漢口,適逢其會,不由不報當日情形於次長,實非圖功也。十四日秩序如常,晚間軍隊梭巡不息,前後花樓口以及入租界之路,悉設駐哨槃查甚嚴。至十二鐘後,即不准人入租界。鎮守使親自巡查,自橋口以至租界街市,所關中日交涉傳單貼壁者概行毀去,所打傷日人已入醫院,現在日人並無何等無禮表示,安居租界。所有在中界店鋪業已釘鎖,前花樓口內三井洋行,並未受鬧,現在生意照常。惟日人對中國人云,深慼到處若此大為歡迎。可免交易之勞,足致利倍萬金。森玉細推何常不然,如五顯廟丸三小藥店,不怕有五百元之資本,自排貨風起無上門者,幾幾乎斷炊。前日一夜買去,聞丸三日人要五萬元一個不讓,中國人民之程度令憂,時者氣死。漢口救國捐有起色,今聞和平了結,云不打仗了要錢何用,愛國知識若是不忘,何待今日。見襄河水平,森玉擬於明搭船離漢。

耑此謹稟。伏乞

鈞鑒

森玉謹上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