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04號解釋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30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20日 |
查封拍賣之不動產經拍定後,買受人已繳足價金,而因地方淪陷未及填發權利移轉證書,至復員後買受人請求補發該項證書,如法院執行時已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有卷可稽,並據買受人提出繳納價金收據者,雖執行卷宗已因戰事滅失,執行法院仍可據以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司法院院解字第330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04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30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20日 |
查封拍賣之不動產經拍定後,買受人已繳足價金,而因地方淪陷未及填發權利移轉證書,至復員後買受人請求補發該項證書,如法院執行時已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有卷可稽,並據買受人提出繳納價金收據者,雖執行卷宗已因戰事滅失,執行法院仍可據以發給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