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0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0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0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0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59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97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封拍賣之不動產經拍定後,買受人已繳足價金,而因地方淪陷未及填發權利移轉證書,至復員後買受人請求補發該項證書,如法院執行時已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有卷可稽,並據買受人提出繳納價金收據者,雖執行卷宗已因戰事滅失,執行法院仍可據以發給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