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20日 |
查封拍卖之不动产经拍定后,买受人已缴足价金,而因地方沦陷未及填发权利移转证书,至复员后买受人请求补发该项证书,如法院执行时已通知登记机关为查封登记有卷可稽,并据买受人提出缴纳价金收据者,虽执行卷宗已因战事灭失,执行法院仍可据以发给权利移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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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0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20日 |
查封拍卖之不动产经拍定后,买受人已缴足价金,而因地方沦陷未及填发权利移转证书,至复员后买受人请求补发该项证书,如法院执行时已通知登记机关为查封登记有卷可稽,并据买受人提出缴纳价金收据者,虽执行卷宗已因战事灭失,执行法院仍可据以发给权利移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