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1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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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7日 |
特種刑事貪污案件之被告,於初判判決後覆判進行中,因病聲請停止羈押,卷宗及證物既已送該管高院覆判,自應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由該覆判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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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7日 |
特種刑事貪污案件之被告,於初判判決後覆判進行中,因病聲請停止羈押,卷宗及證物既已送該管高院覆判,自應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由該覆判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