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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7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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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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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项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6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電所述情形應依
戰爭罪犯審判條例
第三條第三十五款惡意侮辱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