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8號解釋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678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日 |
鄉長明知非應征召之男子,強令應征尚未入營服役者,應分別情形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或第三百零四條處斷。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8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日 |
鄉長明知非應征召之男子,強令應征尚未入營服役者,應分別情形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或第三百零四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