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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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7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4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2、30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鄉長明知非應征召之男子,強令應征尚未入營服役者,應分別情形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或第三百零四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