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2、30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乡长明知非应征召之男子,强令应征尚未入营服役者,应分别情形依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或第三百零四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