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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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4日 |
(一)合於製藥用之煙毒查緝毒品給獎及處理辦法既設有特別規定,依修正之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七條末段,自應依該辦法處理。
(二)於上開辦法施行前已宣告沒收銷燬之煙毒,如經裁判確定,仍應予以銷燬。
(三)煙毒案件對於應行沒收之煙毒,祇須裁判主文內宣示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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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4日 |
(一)合於製藥用之煙毒查緝毒品給獎及處理辦法既設有特別規定,依修正之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七條末段,自應依該辦法處理。
(二)於上開辦法施行前已宣告沒收銷燬之煙毒,如經裁判確定,仍應予以銷燬。
(三)煙毒案件對於應行沒收之煙毒,祇須裁判主文內宣示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