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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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6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6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6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0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合於製藥用之煙毒查緝毒品給獎及處理辦法既設有特別規定,依修正之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七條末段,自應依該辦法處理。

  (二)於上開辦法施行前已宣告沒收銷燬之煙毒,如經裁判確定,仍應予以銷燬。

  (三)煙毒案件對於應行沒收之煙毒,祇須裁判主文內宣示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