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6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4日 |
(一)合于制药用之烟毒查缉毒品给奖及处理办法既设有特别规定,依修正之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十七条末段,自应依该办法处理。
(二)于上开办法施行前已宣告没收销毁之烟毒,如经裁判确定,仍应予以销毁。
(三)烟毒案件对于应行没收之烟毒,祇须裁判主文内宣示没收。
←司法院院解字第376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65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4日 |
(一)合于制药用之烟毒查缉毒品给奖及处理办法既设有特别规定,依修正之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十七条末段,自应依该办法处理。
(二)于上开办法施行前已宣告没收销毁之烟毒,如经裁判确定,仍应予以销毁。
(三)烟毒案件对于应行没收之烟毒,祇须裁判主文内宣示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