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2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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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31日 |
舊公務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所謂退職,係指因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而退職者而言,其因辭職免職或裁遣而退職者不包括在內,惟公務員因有同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而辭職者,應認為聲請退休,其因有同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而予以免職或裁遺者,應認為命令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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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2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31日 |
舊公務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所謂退職,係指因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而退職者而言,其因辭職免職或裁遣而退職者不包括在內,惟公務員因有同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而辭職者,應認為聲請退休,其因有同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而予以免職或裁遺者,應認為命令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