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2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2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2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2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6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旧公务员退休法第十一条所谓退职,系指因声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而退职者而言,其因辞职免职或裁遣而退职者不包括在内,惟公务员因有同法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而辞职者,应认为声请退休,其因有同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而予以免职或裁遗者,应认为命令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