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31日 |
旧公务员退休法第十一条所谓退职,系指因声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而退职者而言,其因辞职免职或裁遣而退职者不包括在内,惟公务员因有同法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而辞职者,应认为声请退休,其因有同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而予以免职或裁遗者,应认为命令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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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31日 |
旧公务员退休法第十一条所谓退职,系指因声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而退职者而言,其因辞职免职或裁遣而退职者不包括在内,惟公务员因有同法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而辞职者,应认为声请退休,其因有同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而予以免职或裁遗者,应认为命令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