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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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6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6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93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26.01.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各級民意代表之選舉糾紛如係就選舉或當選有效與否有爭執者,固得依法律之特別規定提起訴訟,由法院審判之,但不屬選舉或當選有效與否之爭執,而係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或利益,例如選舉監督違法撤銷當選資格時,被撤銷資格之人自得依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提起訴願,至關於罷免如有官署之違法處分,亦得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