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6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21日 |
各级民意代表之选举纠纷如系就选举或当选有效与否有争执者,固得依法律之特别规定提起诉讼,由法院审判之,但不属选举或当选有效与否之争执,而系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违法或不当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或利益,例如选举监督违法撤销当选资格时,被撤销资格之人自得依诉愿法第一条之规定提起诉愿,至关于罢免如有官署之违法处分,亦得提起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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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21日 |
各级民意代表之选举纠纷如系就选举或当选有效与否有争执者,固得依法律之特别规定提起诉讼,由法院审判之,但不属选举或当选有效与否之争执,而系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违法或不当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或利益,例如选举监督违法撤销当选资格时,被撤销资格之人自得依诉愿法第一条之规定提起诉愿,至关于罢免如有官署之违法处分,亦得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