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04號解釋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904號
院解字第390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4號解釋》
院解字第3905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電所稱之甲縣救濟院育幼所所長,如係現任官吏,參照院解字第三八八四號解釋,不得在甲縣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