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電所稱之甲縣救濟院育幼所所長,如係現任官吏,參照院解字第三八八四號解釋,不得在甲縣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