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04号解释

院解字第390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4号解释》
院解字第3905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称之甲县救济院育幼所所长,如系现任官吏,参照院解字第三八八四号解释,不得在甲县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