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称之甲县救济院育幼所所长,如系现任官吏,参照院解字第三八八四号解释,不得在甲县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