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陸海空軍軍官任官條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69 年 6 月 20 日 制定18條
中華民國 69 年 6 月 29 日公布1.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367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8 條;並自公佈日施行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八日國防部(69)淦湜字第 2525 號令轉頒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 16 條第 2 項所列屬「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7 日 修正第16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9606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增訂第15之1條
修正第17, 18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4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09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1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5-1 條條文;增訂之第 1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385061號令發布第 15-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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