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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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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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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空军军官任官条例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官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69 年 6 月 20 日
制定18条
中华民国 69 年 6 月 29 日公布
1.总统(69)台统(一)义字第 367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8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六十九年七月八日国防部(69)淦湜字第 2525 号令转颁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规揆字第1010154558号公告
第 16 条第 2 项所列属“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国防部海军总司令部”、“国防部空军总司令部”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分别改由“国防部陆军司令部”、“国防部海军司令部”、“国防部空军司令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2 年 5 月 7 日
修正第16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5 月 22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09606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6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8 年 11 月 19 日
增订第15之1条
修正第17, 18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4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13097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7、18 条条文;并增订第 15-1 条条文;增订之第 15-1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
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385061号令
发布第 15-1 条条文定自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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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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