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府屬各機關學校為本年夏令時間奉令延長至卅六年十月卅一日午夜廿四時止 (民國36年臺灣省政府代電)
電府屬各機關學校為本年夏令時間奉令延長至卅六年十月卅一日午夜廿四十時止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机关: 臺灣省政府 1947年 1947年9月15日于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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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代電
參陸申■府人甲字第六○○二一號
中華民國卅六年九月十五日
(不另行文)
事由:奉電爲本年夏令時間延長至十月三十一日午夜二十四時止等因電希遵照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頃奉行政院卅六人字第三五一一七號代電開:「奉國府調令,本年夏令時間定自四月十五日零時起,至九月二十日午夜二十四時止,前經由寄通飭遵照在案。茲為勵行節約消費起見,再將是項夏令時間延長,其通用期間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午夜二十四時爲止。等因;除分電外,仰卽遵照,幷飭爲遵照。」等因;奉此,自應遵辦,合行電希遵照,並轉飭屬遵照。臺灣省政府卅六申(刪)府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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