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府屬各機關學校為本年夏令時間奉令延長至卅六年十月卅一日午夜廿四時止 (民國36年臺灣省政府代電)

電府屬各機關學校為本年夏令時間奉令延長至卅六年十月卅一日午夜廿四十時止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机关: 臺灣省政府
1947年
1947年9月15日于臺灣
本作品收錄於《臺灣省政府公報卅六年秋字號第六十八期
公告民國36年夏令時間自 原訂9月30日止,延長到10月31日止


臺灣省政府代電

參陸申■府人甲字第六○○二一號
中華民國卅六年九月十五日
(不另行文)

事由:奉電爲本年夏令時間延長至十月三十一日午夜二十四時止等因電希遵照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頃奉行政院卅六人字第三五一一七號代電開:「奉國府調令,本年夏令時間定自四月十五日零時起,至九月二十日午夜二十四時止,前經由寄通飭遵照在案。茲為勵行節約消費起見,再將是項夏令時間延長,其通用期間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午夜二十四時爲止。等因;除分電外,仰卽遵照,幷飭爲遵照。」等因;奉此,自應遵辦,合行電希遵照,並轉飭屬遵照。臺灣省政府卅六申(刪)府人甲


相關文件

编辑

原始文件

编辑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