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府属各机关学校为本年夏令时间奉令延长至卅六年十月卅一日午夜廿四时止 (民国36年台湾省政府代电)

电府属各机关学校为本年夏令时间奉令延长至卅六年十月卅一日午夜廿四十时止
作者:台湾省政府 中华民国
制定机关: 台湾省政府
1947年
1947年9月15日于台湾
本作品收录于《台湾省政府公报卅六年秋字号第六十八期
公告民国36年夏令时间自 原订9月30日止,延长到10月31日止


台湾省政府代电

参陆申■府人甲字第六○○二一号
中华民国卅六年九月十五日
(不另行文)

事由:奉电为本年夏令时间延长至十月三十一日午夜二十四时止等因电希遵照

本府所属各机关学校:顷奉行政院卅六人字第三五一一七号代电开:“奉国府调令,本年夏令时间定自四月十五日零时起,至九月二十日午夜二十四时止,前经由寄通饬遵照在案。兹为励行节约消费起见,再将是项夏令时间延长,其通用期间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午夜二十四时为止。等因;除分电外,仰即遵照,幷饬为遵照。”等因;奉此,自应遵办,合行电希遵照,并转饬属遵照。台湾省政府卅六申(删)府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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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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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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