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特種考試暫行條例
非常時期特種考試暫行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27年10月21日(非現行條文) 1938年10月21日 1938年10月28日 公布於民國27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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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非常時期舉辦特種考試,除縣長考試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行之。
第二條
- 特種考試,由考試院依事實上之需要,隨時舉行之。
第三條
- 特種考試之分類、分科考試科目及應考資格,由考試院定之。但相當於高等考試者之應考資格,依考試法第七條之規定。
第四條
- 特種考試,得分初試及再試,其初試、再試並得各分若干試,由考試院依考試類別定之。
第五條
- 舉行特種考試,得不設典試委員會及試務處,由考試院派員辦理考試事宜。其相當於普通考試者,得委託各該任用機關辦理之。
第六條
- 考試院派員或委託各該任用機關辦理特種考試時,得由考試院咨請監察院派員監試。
第七條
- 非常時期舉行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得準用第二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並得不設試務處。
第八條
第九條
-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十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