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特种考试暂行条例
非常时期特种考试暂行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27年10月21日(非现行条文) 1938年10月21日 1938年10月28日 公布于民国27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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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非常时期举办特种考试,除县长考试外,依本条例之规定行之。
第二条
- 特种考试,由考试院依事实上之需要,随时举行之。
第三条
- 特种考试之分类、分科考试科目及应考资格,由考试院定之。但相当于高等考试者之应考资格,依考试法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 特种考试,得分初试及再试,其初试、再试并得各分若干试,由考试院依考试类别定之。
第五条
- 举行特种考试,得不设典试委员会及试务处,由考试院派员办理考试事宜。其相当于普通考试者,得委托各该任用机关办理之。
第六条
- 考试院派员或委托各该任用机关办理特种考试时,得由考试院咨请监察院派员监试。
第七条
- 非常时期举行高等考试及普通考试,得准用第二条及第六条之规定,并得不设试务处。
第八条
第九条
-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考试院定之。
第十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