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31年)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20年)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立法於民國31年7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42年7月30日
1942年8月11日
公布於民國31年8月11日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43年)

中華民國 18 年 10 月 26 日 制定22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1 月 11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20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 20 年 11 月 7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30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31 年 8 月 11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43 年 3 月 16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43 年 3 月 27 日公布4.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14 日公布5.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2689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68 年 3 月 23 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 68 年 4 月 4 日公布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9 年 6 月 24 日 修正第1, 13條
增訂第13之1至13之3條
中華民國 69 年 7 月 2 日公布7.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78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1、13-2、13-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0 年 11 月 7 日 修正第13之2條
增訂第13之4條
中華民國 80 年 11 月 22 日公布8.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61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4 條文
中華民國 83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13之2條
刪除第13之4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3 日公布9.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179 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 13-4 條條文;並修正第 13-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5 月 11 日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44條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 日公布10.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2438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44 條
(原名稱: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新名稱: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台八十八衛字第44501號公告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並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台九十衛字第016828號公告修正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部分藥品品項,並自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行政院台九十衛字第039083號公告修正布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部分藥品品項;並自九十年七月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10005385號公告修正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部分藥品品項;並自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第3, 25條
增訂第42之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50號令修正公布第 3、25 條條文;並增訂第 4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20033059號公告修正第三條條文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30010412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三年三月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3002050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三年五月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20, 29, 39條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19 日公布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049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0、29、3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40002265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分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40032867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四年八月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3 日 修正第7, 39, 40條
增訂第34之1條
刪除第41條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14 日公布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7、39、40 條條文;增訂第 3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50035450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品項及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6000426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品項及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80014883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八年四月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90015872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九年四月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90040996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0009072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3, 4, 7, 8, 13, 15至20, 22, 23, 27至30, 33, 37, 42之1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81號令修正公布第 3、4、7、8、13、15~20、22、23、27~30、33、37、4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0005393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年十月二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10015893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10058085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2002063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2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13 條、第 16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7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2 項、第 29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第 33 條、第 42 條之 1 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20061685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30017990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30056398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40014011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4005264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50012466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50050576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刪除第42之1條
修正第1, 2, 4, 7, 13, 16至20, 22, 23, 27至30, 33, 37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4、7、13、16~20、22、23、27~30、33、37條條文;並刪除第 4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60019501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60040467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70015527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70045081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09668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3883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9001591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生效

第一條

  麻醉藥品之輸入、製造、銷售、購用及稽核,依本條例管理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係指供醫藥及科學用之劇烈毒性並能成癮之藥品,其範圍包括左列各種。
  一、鴉片類及其製劑。
  二、印度大麻類及其製劑。
  三、高根類及其製劑。

第三條

  國內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每年應由衛生署預為估計,開具品名數量,呈經行政院核定後,通知內政部禁煙委員會函送外交部轉達國際禁煙機關。

第四條

  麻醉藥品之輸入、製造及銷售,由衛生署專設麻醉藥品經理處負責辦理,並由內政部禁煙委員會派員參加。

第五條

  各類麻醉藥品除第二條所規定者外,其餘概行禁止。但因醫藥或科學研究,有需用他種麻醉藥品之必要時,經衛生署呈請行政院特許,由麻醉藥品經理處輸入或製造。

第六條

  麻醉藥品之輸入,應由衛生署核准發給輸入憑照後,麻醉藥品經理處方得採購輸入,並由衛生署將憑照內容咨內政部備查,輸入口岸,由衛生署會同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指定之。

第七條

  在國內運輸麻醉藥品,由麻醉藥品經理處擬定國內運輸憑照,呈准應用。

第八條

  輸入或製造之麻醉藥品,其品質與含量,以合於國民政府公布之中華藥典所定者為準。

第九條

  麻醉藥品經理處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呈准衛生署指定地點設立分處,或委託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代辦分銷事宜。
  前項分處必要時,得由內政部禁煙委員會派員參加。

第十條

  醫師、藥師、牙醫師、獸醫、藥商及醫療試驗機關團體,需用麻醉藥品,應向麻醉藥品經理處或分處購用之。但軍醫用者,得由軍政部軍醫署查明每年需要數量,函請衛生署查核分批購買。
  前項藥商以在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領有藥商執照者為限,並應經領有證書之藥師簽署。

第十一條

  衛生署及內政部禁煙委員會得隨時派員稽查,麻醉藥品經理處及分處之輸入、製造、運銷、購用人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省市縣政府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製造、運銷購用人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報告上級機關,分別彙轉衛生署及內政部禁煙委員會。麻醉藥品經理處於必要時得派員稽查各分處之製造、銷售情形,並得會同地方政府及衛生機關稽查購用人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

第十二條

  麻醉藥品經理處及其分處,應按月將麻醉藥品之製造、銷售情形,及現存品量,呈報衛生署。衛生署應將輸入及製造之品量暨運銷情形,按月咨達內政部,每半年至少公告一次。

第十三條

  麻醉藥品之購用,以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要為限。
  違反前項規定,以麻醉藥品轉售他人或為非法使用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第十四條

  管理麻醉藥品人員,如有違法舞弊情事,應依法從重懲處。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衛生署會同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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