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 (民國35年)
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5年1月31日(非現行條文) 1946年1月31日 1946年2月19日 公布於民國35年2月19日 |
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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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麻醉藥品經理處隸屬於衛生署,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麻醉藥品之保管及稽核事項。
- 二、關於麻醉藥品之輸入及銷售事項。
- 三、關於麻醉藥品原藥及其製劑之鑑定及製造事項。
第二條
- 麻醉藥品經理處設左列三科:
- 一、製造科。
- 二、業務科。
- 三、總務科。
第三條
- 製造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麻醉藥品之製造事項。
- 二、關於原料及成品之鑑定事項。
- 三、關於麻醉藥品製造之技術研究事項。
第四條
- 業務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成品之銷售、稽核事項。
- 二、關於成品之包裝、保管事項。
- 三、關於麻醉藥品之輸入事項。
第五條
- 總務科掌理左列各項:
- 一、關於文書撰擬、收發及案卷之保管事項。
-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三、關於物料之採購及保管事項。
- 四、關於現金出納事項。
- 五、關於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第六條
- 麻醉藥品經理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一人,薦任,處長綜理處務,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七條
- 麻醉藥品經理處置科長三人,薦任,承處長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八條
- 麻醉藥品經理處置科員四人至八人,辦事員六人至十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指定事務。
第九條
- 麻醉藥品經理處置技正二人至四人,薦任,技士四人至六人,技佐六人至十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分掌各項技術事務。
第十條
- 麻醉藥品經理處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六人。
第十一條
- 麻醉藥品經理處置會計員一人,佐理員一人,統計員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十二條
- 麻醉藥品經理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十三條
- 麻醉藥品經理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衛生署核定之。
第十四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