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
← | 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 |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8年5月11日(非現行條文) 1999年5月11日 1999年6月2日 公布於民國88年6月2日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24390 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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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管制藥品管理政策及法規之研擬事項。
- 二、關於管制藥品輸入、輸出、製造、供應、販賣、購買、使用、調劑、核配之管理及稽核事項。
- 三、關於管制藥品使用及登記證照之核發及其他登記事項。
- 四、關於管制藥品品項分級之擬議及相關研究評估事項。
- 五、關於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管制藥品業務之督導事項。
- 六、關於管制藥品濫用之調查、通報、預警、教育、宣導及諮詢事項。
- 七、關於管制藥品濫用篩檢認證體系之規劃事項。
- 八、關於管制藥品濫用之防制及成效評估事項。
- 九、關於司法機關解繳具有醫藥及科學研究用途毒品之驗收、處理及核發事項。
- 十、其他有關管制藥品之管理事項。
第三條 (組之設置及職掌)
- 本局設證照管理組、稽核管制組、預警宣導組及篩檢認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之設置)
-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研考、財產與物品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六條 (各級人員之編制)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科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七條 (人事室之設置)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之設置)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之設置)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製藥工廠)
- 本局設製藥工廠,以特種基金運作,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究事項。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製藥工廠廠長、副廠長由本局簡任技正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職系)
-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
- 本局因業務需要,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十三條 (辦事細則)
-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第十四條 (公布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