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226臺北地檢偵結柯姓被告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1131226臺北地檢偵結柯姓被告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2024年12月26日
發布日期: 113-12-26
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聯絡人:襄閱主任檢察官高一書
電 話:(02)23146881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被告柯O哲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於今(26)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檢察官及被告彭振聲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4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4)日就柯文哲部分裁定,茲說明要旨如下:

壹、偵查結果
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被告柯O哲、李O宗、彭O聲、黄O茂、邵O珮、沈O京、應O薇、吳O民、張O澄等9人,均提起公訴。
1.被告柯O哲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
2.被告李O宗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3.被告彭O聲、黄O茂、邵O珮等3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
4.被告應O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5.被告吳O民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6.被告沈O京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及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7. 被告張O澄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二)被告朱O虎、陳O源2人,均緩起訴處分。
1. 被告朱O虎、陳O源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2. 緩起訴條件:
(1)被告朱O虎緩起訴期間2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30萬元。
(2) 被告陳O源緩起訴期間2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0萬元。
(三)被告陳O坤、王O侃、陳O敏等3人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訴處分。
二、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
(一)被告柯O哲、李O宗、李O娟等3人,均提起公訴。
(二)被告柯O哲、李O宗、李O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嫌。被告李O娟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三、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總員工薪資背信案
(一)被告柯O哲、李O宗均提起公訴。
(二)被告柯O哲、李O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
四、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
(一)被告端木O提起公訴。
被告端木O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栽不實文書、準文書罪嫌。
(二)被告李O娟、何O廷、陳O瑄等3人,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訴處分。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柯O哲等公務員與沈O京共犯圖利部分
柯O哲以「都市更新」為競選臺北市市長重要政見,且親自為京華城案等都市發展論壇致詞,深知都市更新法令,明知京華城公司申請最高20%容積獎勵之都市計畫草案內容達背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於臺北市市長連任期間,為籌謀培植政治實力及募集資金,因沈O京不堪京華城購物中心營運損失至鉅,欲在本案土地重建賺取更大利益,沈O京持續向柯O哲訴求協助回復京華城容積一事,竟與沈〇京於109年2月20日在臺北市政府市長辦公室單獨會面時,各起交付、收受賄賂,及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並與聽從柯O哲上意之彭O聲、黃O茂、邵O珮,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由柯O哲接連以「109年3月10日便當會裁示」、「109年4月15日核決送研議簽呈」、「109年10月27日核決送公展簽呈」、「110年4月21日、110年8月10日便當會之裁示」、「110年11月11日接受議員當面質詢京華城案違法後仍執意推進京華城案」。
「111年2月手諭令產發局趕快通過京華城都審案」等方式,一路護航京華城公司,最終使鼎越公司取得本案土地最高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彭O聲,黃O茂、邵O珮明知上述這背法令之情形,仍罔顧京華城案於北市府都發局、都委會、都審會之行政程序中,眾多基層公務員、都委會委員提出之違法質疑,與柯O哲、沈O京共同圖子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高達121億545萬6748元之不法利益。
(二)柯O哲、沈O京等行收賄部分
1、210萬元賄賂部分
柯O哲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赂之犯意,明知京華城公司不服北市府107年都市計畫刪除本案土地12萬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一事,提起之訴願業經內政部於107年7月26日訴願決定駁回,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且107年都市計畫所認定之事實基礎,亦無情事變更等情形,毫無理由及法令依據能作成與北市府107年都市計畫相異之認定,竟於京華城公司對北市府提起行政訴訟繫屬之際,違背職務以109年3月10日便當會裁示
「都發局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都委會研議」,為京華城案開啟都委會研議之程序。沈O京見柯O哲已踐履上述違背職務行為,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代張O澄、朱O虎尋找威京集團7名人頭,從威京集團總部領取款項後,由該7名人頭各自匯款30萬元佯為捐贈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實為交付210萬元賄路與柯O哲。
李O宗基於與柯O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經朱O虎通知賄款210萬元已交付且附上捐款人頭名單,據此向柯O哲報告後,即傳送訊息給朱O虎表達柯O哲感謝之意。
2、1500萬元賄賂部分
柯O哲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京華城公司申請最高20%容積獎勵之都市計畫草案內容違背都更條例、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仍以前述方式一路護航鼎越公司取得本案土地最高 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沈O京見柯O哲已踐履上述違背職務行為,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1年9月12日傳送感謝訊息給柯O哲,向柯O哲表達111年10月18舉行之京華廣場動土典禮,柯O哲將是其唯一邀請的政治人物,沈O京並交代其秘書自其名下帳戶提領1600萬元現金。柯〇哲出席京華廣場動土典禮後,於111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日間之某時地,親自收受沈O京交付之現金1500萬元賄款,嗣以 EXCEL 檔案「工作簿」記載:「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一數字1500-公司一用途一經理人沈慶京」,儲存在其所有之行動硬碟中,記錄沈O京交付上開賄款之事實。
(三)應O薇、沈O京等行收賄與洗錢部分
1. 沈O京企圖不法永久享有將京華城購物中心建照上120284.39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達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6年至108年間行賄臺北市議員應O薇及其助理吳O民,應O薇、吳O民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屢屢為京華城案陳情、施壓北市府公務員,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600 萬元賄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185萬元賄賂。
2.應〇薇、吳O民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9年、110年問,要求北市府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入都委會研議,濫用議員權力介入行政權核心事項,又見都發局及都委會基層公務員認為京華城申請都市更新 20%容積獎勵一案之適法性有問題時,竟陸續以拜託彭O聲「放水」幫忙京華城案、帶同沈O京出席都委會研議程序違反程序發言、致電市長室追問簽呈公文進度以排除簽辦過程之障礙、指名特定公務員出席議員協調會、以電話責問都發局公務員、當面責罵都委會公務員、向不配合之公務員大量索取資料,造成基層公務員工作負荷與心理壓力等方式,濫權干涉依法行政之公務員行使職權。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4500萬元賄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123萬5484元賄賂。
3.沈〇京於111年1月至10月間,見本案都市計畫通過,進入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審議程序,為加速北市府核發本案土地建造執照之速度,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賄賂給應O薇、吳O民2人,其2人續為鼎越公司召開協調會,持續護航鼎越公司依本案都市計畫內容取得最高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沈〇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150萬元賄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55萬元賄賂。
4. 綜上,應O薇、吳O民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沈O京交付之賄賂各5250萬元、363萬5484元。
二、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
(一)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
柯O哲身為民眾黨黨主席,竟將邱O琳轉交「周O文」、「謝O樑之母親林O麗」、「林O群」捐贈予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各200萬元,均予侵占入己,而未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合計侵占600萬元。
(二)柯O哲、李O宗、李O娟共同侵占柯O哲政治獻金及民眾黨政治獻金共6234萬 6,790元
1、柯O哲等以肖像權授權金、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資、投資營利事業等方式,侵占政治獻金1724萬1036元
(1)柯O哲為作他用而規避政治獻金法所明定支出用途之限制,企圖以商業交易行為包裝其侵占犯行,先與木可公司簽訂肖像權同意書,約定將柯O哲之肖像權獨家授權給木可公司,再由木可公司與柯O哲競選辦公室簽訂「授權委託作業管理合約書」,約定由木可公司將柯O哲之「肖像行使權」授與競選總部。李O宗則指示李O娟以肖像權授權金名義,由政治獻金共匯付1500萬元予木可公司,以此迂迴手段將政治獻金挪供柯O哲私人使用。
(2)柯O哲另以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水名義之方式,由政治獻金匯款共124萬1036元予木可公司,以此方式侵占政治獻金。
(3)柯O哲又為投資邱O生之營利事業,由政治獻金匯款100萬元予國際電影公司,以此方式侵占政治獻金。
2.柯O哲等利用木可公司優占政治獻金共4510萬5754元
(1)柯O哲、李O宗、李O娟均明知募款小物之目的係為謀求民眾支持柯O哲競選總統所捐贈之政治獻金,故募得款項應存入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竟以木可公司網路商店「木可好店」進行募款,並透由柯O哲臉書、IG、民眾黨官方網站等媒體宣傳第三波募款換小物,利用民眾為支持柯O哲而捐款政治獻金以換取募款小物,進而點選木可好店網頁小物,連結至木可公司網站捐贈政治獻金時,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綠界公司將所得款項匯入木可公司帳戶。合計以木可公司侵占募款小物募款所得之政治獻金共4133萬5588元。
(2)柯〇哲、李〇宗、李〇娟明知KP SHOW 募款演唱會,係柯〇哲從事政治、籌募競選資金之活動,所得應屬政治獻金,竟由木可公司帳戶收受 KP SHOW基款演唱會之盈餘77萬166元,將該政治獻金侵占入己。
(3)柯〇哲、李〇宗、李〇娟以木可公司收受採風公司所捐與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共300萬元,並由李〇娟以木可公司開具不實統一發票4張,交付予採風公司而行使之。
三、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
柯O哲、李O宗明知眾望基金會程第6條戴明「本基金會以辦理臺北市社會福利(關懷為目的」,竟違背上開眾望基金會章程規定,將民眾對眾望基金會之捐款挪供柯O哲聘請周O修、戴O文等13位員工,惟實際工作內容皆是處理柯O哲總統選舉相關活動及後續黨務活動,統計於111年12月至113年8月之期問,共支付827萬1095元,致生損害於眾望基金會。
四、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
端木O明知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內容有未達平衡、收支方有諸多疑義,尚未完成查核,竟出具不實之查核報告交付予監察院。且在監察院以申報帳目登载未完整,要求退回補正時,竟在未取得任何憑證下,擅自於支出項目登打「時樂公司」、「尼奧公司」、「木可公司」、「佳聖公司」共9筆不實交易,足生損害於監察院查核政治獻金之正確性。
參、犯罪所得與沒收及聲請法院裁准扣押
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柯O哲等公務員圖利部分
第三人鼎越公司之犯罪所得121億545萬6748元,係被告柯O哲、彭O聲、沈O京等人為第三人實施達法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聲請扣押第三人鼎越公司之財產(本案京華城土地),並獲法院以113年12月25日113年度聲扣更二字第2號裁准扣押在案,以利保全追徵犯罪所得。
(二)柯O哲、沈O京等行收賄部分
1、柯O哲達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罪所得1710萬元(計算式:210萬+1500萬=1710萬),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微其價額。
2、張O澄違背職務交付賄路之犯罪所得100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應O薇、沈O京等行收賄與洗錢部分
1、應口薇之犯罪所得5250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扣押應O薇之財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扣字第91號裁准,執行後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以利保全追徵犯罪所得。
2、吳O民之犯罪所得363萬5484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二、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
(一)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
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之犯罪所得600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迫徵其價額。
(二)柯0哲、李0宗、李O娟共同侵占柯0哲政治獻金及民眾黨政治獻金共6234萬6790元
1、被告柯O哲以肖像權授權金之名義侵占政治獻金450萬元,侵占政治獻金100萬元供己投資邱O生營利事業,犯罪所得合計550萬元(計算式:450萬+100萬=550萬),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2、第三人木可公司之犯罪所得5684萬6790元(計算式:1500 萬+124萬1036+4萬5754-450萬=5,684萬6790),係被告柯〇哲、李〇宗、李〇娲為第三人實施達法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扣押第三人木可公司之財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扣宇第104號裁准,執行後扣得存款3883萬7712元,以保全扣押犯罪所得。
三、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
被告柯〇哲、李〇宗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之犯罪所得827萬1095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肆、量刑意見
一、被告柯O哲
審酌被告柯O哲有違市長就宣誓條例所揭示應恪守國家法令、不收受賄賂等誓詞,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並收受千萬賄赂,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犯後尚於辦公處所遭查獲撕碎便條紙,上載指示共犯出境及木可內帳有無檢查等文字,足徵其諉言矯飾、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50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
2、其所犯公益侵占周OO文等人所捐贈與民眾黨之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5年
3、其所犯以木可公司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6年
4、其所犯對眾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
二、被告李O宗
審酌被告李O宗於任職臺北捷運公司董事長時,竟與柯O哲共同違背職務,以政治獻金之名收受沈O京之不法賄賂,又以木可公司名義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復積極指示李O娟銷毀木可公司損益表,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
2、其所犯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5年
3、其所犯對眾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2年4月
三、被告沈〇京
審酌被告沈O京不法賄賂公務員柯O哲等人、市議員應O薇等人,以收買職務行為之方式圖得百億不法利益,戕害公權力之廉潔公正,犯後尚利用媒體發表已預擬之聲明而為串證,聯絡柯〇哲、應〇薇刪除彼此間案關訊息,羈押庭訊時甚對法官嗆言不會笨到用支票行賄,均以現金為之等語,足徵其挑釁司法、藐視法律,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量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3000萬元,褫奪公權8年;
2、其所犯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300萬元,褫奪公權3年。
四、被告應O薇
審酌被告應O薇收受沈O京不法賄賂高達數千萬元,有違民意代表本應恪盡職責、為選民謀最大福社之付託,臨訟之際,竟為脫免刑責而欲自機場出境潛逃,足徵其面對司法調查仍不思悔改,惡性重大,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30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
2、其所犯洗錢罪嫌,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2000萬元
五、被告彭O聲:
審酌被告彭O聲身為臺北市副市長,本應恪守國家法令,竟明知違法而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敗壞官箴。然其犯後能自知已過、坦承犯行,請量處有期徒刑6年。又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請依法減刑後量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
六、被告黃O茂
審酌被告黃O茂為官位攀附柯O哲,違背都市計畫專業,違背法令圖予財團百憶不法利益,且經偵查程序,猶未能思過悔改,犯後態度不佳,請量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
七、被告邵O珮
審酌被告邵O珮為仕途迎合柯O哲,拋棄依法行政堅持,違背法令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然終能坦承己過,偵查程序自始至終坦承犯行,勇敢面對己罪,犯後態度為佳,請量處有期徒刑5年。又因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符合證人保護法減刑事由,請依法遞減至有期徒刑1年3月,併宣告緩刑2年。
八、被告端木O
審酌被告端木O執業會計師達23年,竟虛偽登戴且出具不實查核報告,違背會計師專業操守、戕害政治獻金公眾監督機制,推諉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請量處有期徒刑1年。
九、其餘被告吳O民、李O娟、張O澄等3人,請求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伍、其他
一、本案偵查過程,發現被告柯O哲、彭O聲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項財產來源不明罪嫌,另案偵辦。
二、有關政治獻金募款過程,以折扣碼分潤是否涉及不法,另案偵辦。
三、被告柯O哲前遭告發於市長任內之其他案件,持續偵辦中。
四、逃亡境外之被告許O瑜,業經本署於113年10月25日發布通緝,並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註銷其護照。
又本署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助,期能透過駐外館處之法務、移民及警務秘書等與駐地執法機關合作,循行政遣返模式,儘速將被告許0瑜遣送回國偵辦。另本署同時透過司法互助途徑,請求他國協助遣返被告許0瑜。
五、本案偵辦過程中,疑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本署於113年9月9日主動簽分他案偵辦,並陸續傳喚相關撰稿記者到案說明,及採取適當偵查作為,此部分將持續偵辦。
未來如發現有人員涉及不法,必依法嚴予究貴。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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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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