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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領事條約的決議

(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議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領事条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領事条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基于进一步巩 固和發展两国关系的願望,决定领事条约,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外交部长陈毅;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 大使尤金。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全权証書,認为妥善后,同意下列各条:

領口的派遣和接受

第 条 紐約双方同意互派总假事、 副領券(以下统称領事)

二、颌的駐在地点和区域由双方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