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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条约的决议

(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基于进一步巩 固和发展两国关系的愿望,决定领事条约,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外交部长陈毅;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 大使尤金。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列各条:

领口的派遣和接受

第 条 纽约双方同意互派总假事、 副领券(以下统称领事)

二、颌的驻在地点和区域由双方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