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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領事條約的決議
(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通過)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領事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領事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基於進一步鞏 固和發展兩國關係的願望,決定領事條約,為此目的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派外交部長陳毅;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聯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 大使尤金。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全權証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下列各條:
領口的派遣和接受
第 條 紐約雙方同意互派總假事、 副領券(以下統稱領事)
二、頜的駐在地點和區域由雙方協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