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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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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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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百零一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零二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76
·
1957
第一百零一条:补充开支与超额开支
如果发现在任何财政年度中——
(a)供应法令拨款用于任何用途的金额不足,或者需要支付某个用途的开支,但没有任何相关拨款在供应法令中提出;或者
(b)用于某一用途的资金已经超过供应法令所拨款项(如果有)的金额,
则应当在下议院提出一份补充预算,其中列明所需金额或已支金额,并应当将任何此类支出用途纳入供应法案。
[
1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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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字句“此类支出项目”改为“此类支出用途”。——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20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见
第一百零二条
(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