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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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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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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百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零一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76
·
1957
第一百条:供应法案
应从统一基金支付但非该基金承担的开支,除了按照
第九十九条
第三款所述金额支付的开支外,均应纳入一项法案中,称为“供应法案”,以提供从统一基金发放支付该开支所需的金额,以及为特定用途拨款的金额。
[
1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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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字句中第一个“开支”之后的“项目”字句删除。——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19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见
第一百零二条
(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