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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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57 |
第一百条:供应法案
- 应从统一基金支付但非该基金承担的开支项目,除了按照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所述金额支付的开支外,均应纳入一项法案中,称为“供应法案”,以提供从统一基金发放支付该开支所需的金额,以及为特定用途拨款的金额。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