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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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九條 |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百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零一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57 |
第一百條:供應法案
- 應從統一基金支付但非該基金承擔的開支項目,除了按照第九十九條第三款所述金額支付的開支外,均應納入一項法案中,稱為「供應法案」,以提供從統一基金發放支付該開支所需的金額,以及為特定用途撥款的金額。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