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0/1957

第九十九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百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零一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57
應從統一基金支付但非該基金承擔的開支項目,除了按照第九十九條第三款所述金額支付的開支外,均應納入一項法案中,稱為「供應法案」,以提供從統一基金發放支付該開支所需的金額,以及為特定用途撥款的金額。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