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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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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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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百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零一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76
·
1957
第一百條:供應法案
應從統一基金支付但非該基金承擔的開支,除了按照
第九十九條
第三款所述金額支付的開支外,均應納入一項法案中,稱為「供應法案」,以提供從統一基金發放支付該開支所需的金額,以及為特定用途撥款的金額。
[1]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原文字句中第一個「開支」之後的「項目」字句刪除。——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19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
↑
見
第一百零二條
(b)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