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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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57 |
- 如果发现在任何财政年度中——
- (a)供应法令拨款用于任何用途的金额不足,或者需要支付某个用途的开支,但没有任何相关拨款在供应法令中提出;或者
- (b)用于某一用途的资金已经超过供应法令所拨款项(如果有)的金额,
- 则应当在下议院提出一份补充预算,其中列明所需金额或已支金额,并应当将任何此类支出项目纳入供应法案。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