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1/1957
← | 第一百條 |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零二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57 |
- 如果發現在任何財政年度中——
- (a)供應法令撥款用於任何用途的金額不足,或者需要支付某個用途的開支,但沒有任何相關撥款在供應法令中提出;或者
- (b)用於某一用途的資金已經超過供應法令所撥款項(如果有)的金額,
- 則應當在下議院提出一份補充預算,其中列明所需金額或已支金額,並應當將任何此類支出項目納入供應法案。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