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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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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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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篇:公共服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一百三十三条:联合服务等
第一款 联邦法律可以设立联合服务,让联邦与一个州或多个州共用,或在相关州的请求下,让两个州或多个州共用。
[
1
]
第二款 如果公共服务的人员受雇用——
(a)部分为联邦用途,部分为州用途;或者
(b)为两个州或多个州的用途,
那么,其薪酬若有任何比例,应依各情况由联邦和相关州或者相关各州支付时,则遵循联邦法律,应由协议确定,如无协议,则由对其有管辖权的委员会确定。
[
2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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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
↑
见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款(f)项。
↑
见
第一百七十九条
。